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建立勞動關系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不合理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勞動合同文本 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各執一份 注意哦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必備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 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注意哦 勞動者再次入職此前工作過的企業,但崗位不同,也不需要再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勞動合同期滿 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 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超過一個月 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 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微信號:rsbzw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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